今日從報章看到一單很有趣的新聞。
“任何車輛因超速或衝紅燈被影快相後,法例規定車主須向警方透露司機身分,否則便屬犯法,但一名美籍記者為免成「公民膽小鬼」,拒絕就範,更指有關法例違反《人權法》保障巿民在審訊中享有緘默權,昨獲裁判官接納,撤銷其票控。”
每次被影快相之後,車主都會收到一張告票要提交當日的駕駛者資料,以往多數都只會就範,又或者等待最後通牒,上庭詅訊。據說如果上庭當日沒有警察現身,司機就可以無罪。而對於被隱藏攝錄機捕捉到的,就真的不知最後是如何了。不過,今次這個案例真的令一眾司機高興,因為原來本身那一份文件就已經是違法了,所以,車主司機就可以同一個方法告上法庭。
這個消息有好有壞,對於我們這些奉公守法只是有時稍為超速的人來說當然是好事,因為以後都不用借用親人身份又或者擔心被扣分,但對於那些經常衝紅燈的司機來說,對我們就是一件壞事了。
Friday, May 09, 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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